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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物业服务,对于业主来说,是又爱又恨,没有物业服务整个小区会又乱又脏,可是有的时候,物业服务却又让业主不敢恭维。那么,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物业合同管理方面有没有规定,又是如何规定的?
6月4日,记者采访了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吴云,请她来帮助市民解读其中法条。吴云表示,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可以为物业服务交易和物业兴业监管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这个法条就界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科学澄清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主体。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计算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吴云解释说,将物业服务费的项目和计费标准予以公开,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进行公开是非常重要的。生活中很多物业纠纷都与上述费用或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公开、不透明有关。
民法典第95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吴云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之后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台义务,但不包括给付义务。合同终止之后,物业服务人虽可以以继续提供服务的方式发出要约,但这属于物业服务人“可为”之事,而非其“应为”之事。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并无义务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如新物业服务人迟迟不接单,那么原物业合同就事实上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