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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中第 4.6.2 条、5.2.1 条、5.2.7 条、5.2.8 条、 10.0.21 条、10.0.22 条、10.0.28 条为强制性条文,用黑体 字标志,必须严格执行。 

4.6.2 从可踏面算起,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临空面底部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 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5.6.3 条“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 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原文为强条。

       同 时 编 制 组 参 考 了 国 家 标 准 《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 GB50096-2011(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第 5.6.3 条“阳台栏 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的相关要求。原文为强条。 

      本条文从公共安全角度,对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的要求 统一提高到 1.10m,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 一方面考虑到当前人均身高普遍高于以前,提高净高要求更 有利于安全防护;另一方面也便于统一设计标准、材料模数 和立面效果。同时要求阳台栏板或栏杆临空面底部 0.1m 高 度内不应留空,防止物品坠落。

 5.2.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 面的高度超过 9m 的新建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其中至少 1 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 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6.4.1 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 必须设置电梯: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 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时;”。原文为强条。 

      同时编制组参考了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第 6.4.1 条“四层及四 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9m 时必须设置电梯。”。原文为强条。 

      本条将入户层由“七层及七层以上”修改为“四层及以 上”,普及住宅电梯设置,有助于提升居住品质,同时也适 应当前住宅发展的趋势。 

      “四层及四层以上”和“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 面的高度超过 9m”二者满足其中之一,即视为应设置电梯。 

      同时对“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数量做了要求,应严格执 行。设置本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家庭突发紧急情况, 能够通过电梯进行快速转运救治,节约患者宝贵时间,体现 人文关怀;另一方面是为大型家具搬运提供可能空间,是提 升居住品质的一个着眼点。

      针对像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类型项目,其需要改造、增 设电梯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 梯工程技术标准》DBJ 51/T 033的相关要求。

       担架电梯参考现行地方标准《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 32/J26。根据《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课题组 研究结论,削角担架参数为:担架总尺寸 1.80Mx0.45M,距担 架两端 0.38m 处开始向内收缩,两端把手缩至 0.20m 宽,该 尺寸满足人体最小平躺尺寸要求,覆盖了我国人体身高 95% 的范围。本标准以标准担架尺寸 1800mmx450mm 为依据,直 进直出放置担架时,轿厢最小尺寸为:1.10mx2.10m(宽 x 深), 门洞净宽度不小于 900mm;放置削角担架,担架斜放时,轿 厢最小尺寸为:1.50mx1.60m(宽 x 深),门洞净宽度不小于 900mm.),见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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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及门洞宽度、位置要求

5.2.7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 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6.4.7 条“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 置。当条件受限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时, 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第 7.1.5 条“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 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 减振措施。”。原文为强条。

        同时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7.3.5 条“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 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 施。”

       以上三条原文均是说明电梯不应紧邻卧室、起居室(厅) 布置。但具体在紧邻起居室(厅)的描述上仍存在表述偏差, 并且均做了条件受限时的例外说明。本条对电梯井道及电梯 机房紧邻卧室布置的情况以强条的形式作出明确要求;同时 对紧邻起居室(厅)布置的情况,当其条件受限时,要求必 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经调研发现,电梯运行噪声对居住声环境质量的影响普 遍存在。本条作为提升住宅品质,提高居住空间声环境质量 的措施,对电梯的设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2.8 公共电梯的每层电梯厅均应能通过楼梯间及公共区域 直接到达。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针对部分已建成住宅出现的 问题,从楼梯上来,必须通过户内才能到达电梯层门。当电 梯出现故障时,由于电梯层门位置无法通过楼梯间及公共区 域直接到达,导致救援无法实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根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8 年 7 月 30 日文件(市监 特[2018]37 号),公共电梯应满足“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 持畅通,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 层站等处”的要求。 

10.0.21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通气管应分别设置。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 规范》GB 50096-2011 第 8.2.6 条的基础上,考虑安全卫生 的因素,对通气立管做出明确要求。厨房及卫生间共用通气 立管,会导致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气体窜至厨房、污水 返溢等情况发生,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因此,需要 禁止。对于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立管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10.0.22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污废水排水横管不得敷设于下 层住户的套内空间(阳台除外),且排水横管和立管均不应 穿越任一层的卧室。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保证住宅使用环境的安全 卫生,保持住户使用空间的完整性,避免异层排水带来的产 权纠纷、噪音、检修等问题,除别墅类、跃层类住宅属于本 套户内空间外,厨房和卫生间排水横管不应进入下层住户, 但可以通过阳台区域。另,对于别墅类、跃层类住宅,即使 属于本套户内空间的卧室也不应有排水管道穿越。同层排水 方式一般有:整体降板式同层排水、区域降板式同层排水和 非降板式同层排水,具体做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同 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 

10.0.28 住宅建筑中,竖向接纳两户及以上卫生间大便器排 水的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和连通管,排水立管和通 气立管应每层连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近年来在住宅建筑中呼吸感 染类病毒及有毒有害气体通过排水管道系统进行传播的安 全事故时有发生,例如非典期间的香港淘大花园事件、8·11 上海硫化氢中毒事件等。结合疫情防控、卫生安全等因素, 为了保证住户卫生间排水系统的排水和通气安全,避免水封 被管道正负压破坏而提出的要求。考虑竖向上不同住宅实体 之间的相互影响,此处规定以两户作为判断标准,而低层或 跃层等建筑中接纳属于同一户的两层卫生间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