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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管用分离”的管理方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第四条 评审专家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评审专家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聘任。
第二章 评审专家申请
第六条 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六)没有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达不到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聘任为评审专家: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登陆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其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打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以下简称《注册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格式见附件一)。申请人应在《注册表》和《聘任协议》相应位置签字。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原则,将下列资料直接提交或者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至市(州)财政部门:
(一)本人签字后的《注册表》(一份)和《聘任协议》(两份);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五)、(六)项条件的申请人,还应由其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注册表》推荐意见栏目对其专业技术能力盖章认可。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专家聘任
第十条 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初审、岗前培训、复审和终审。
第十一条 初审由市(州)财政部门实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二)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
(三)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四)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初审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需要对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4-6月份集中组织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填报申请人岗前培训情况,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已通过岗前培训的申请资料报四川省财政厅。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基本常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每年8-9月份集中组织复审和终审。复审或者终审不通过的,退回市(州)财政部门,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二)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三)岗前培训情况。
复审通过的,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终审在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满后实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二)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情况。
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其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四川省财政厅或者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人。检举属实的,应不予通过终审。
终审通过的,聘任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第十七条 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四川省财政厅与评审专家统一签订《聘任协议》,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将《聘任协议》和《证书》交市(州)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八条 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其申请资料由四川省财政厅返市(州)财政部门留存归档。
第四章 评审专家使用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库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开设网络终端。网络终端所在单位应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网络终端所在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时,因评审专家参加了咨询而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评审专家签到表及其签字确认的咨询意见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在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前不得泄露抽取的评审专家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凭《证书》验证身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验证身份:
(一)《证书》遗失、毁损、所载事项变化等,正在申请重新办理的;
(二)《证书》交财政部门检验复审的。
评审专家未出示《证书》、居民身份证,导致其评审专家身份无法验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四川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采取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检举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名书面报告所涉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可以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格式见附件二),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止。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评审专家,并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三)。反馈评审专家专业技术水平差、职业道德差或者评审违规的,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所涉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同时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五章 评审专家信息维护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职业、专业发生变化,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限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在延续聘任资格期间变更评审品目(聘期内不得变更)。变更评审品目的,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经初审、复审、终审后生效。
评审专家职业、专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生效。
评审专家评审区域、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保存生效。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非公开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第六章 评审专家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应在每年上半年由市(州)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继续教育内容、教材和测试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训为主。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政府采购执业道德等。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开始前,市(州)财政部门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应当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的,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存在冒名顶替或者测试舞弊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拒绝其参加本次继续教育或者取消本次测试成绩。
第七章 评审专家续聘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申请延续聘任资格(以下简称续聘),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检验复审。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60日前,填写《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以下简称《检验复审表》,格式见附件五),并同《证书》送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州)或者县(市、区)财政部门。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评审专家《检验复审表》和《证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复审表》和《证书》送市(州)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市(州)财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填写《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六),并同《检验复审表》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财政厅核实评审专家续聘条件。符合续聘条件的,列入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
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评审专家存在本细则规定的检验复审不合格情形的,四川省财政厅或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评审专家、检举人。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复审不合格:
(一)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聘期内未参加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二)本人有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本人执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评审工作情况,两次以上反馈其差(违规)且属实的;
(四)本人未参加评审专家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测试不合格的;
(五)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者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检验复审的依据为下列事项:
(一)《检验复审表》;
(二)《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财政部门针对评审专家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六)其他部门单位针对评审专家作出的裁决处理;
(七)评审专家库信息统计结果;
(八)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公示结果。
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应当将检验复审结果告知市(州)财政部门。检验复审合格的,续聘为评审专家,原《聘任协议》自动延续,市(州)财政部门应在《证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明日期。检验复审不合格的,终止聘任,原《聘任协议》自动失效,市(州)财政部门应收回《证书》。
评审专家续聘资格条件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在终止聘任后的两年内,财政部门不得接受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在终止聘任后,财政部门将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第四十五条 评审专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终止聘任。
评审专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四川省财政厅处理。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由其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处理,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八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批评、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一)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通过接收到的邀请评审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告知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的;
(三)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四)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五)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接到书面通知后不参加评审复议或者参加评审复议但不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的;
(六)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并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泄露评审情况、供应商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的;
(六)在一个聘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第四十八条 评审专家发生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并将处理结果报四川省财政厅(评审专家违规情形处理基本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的,处理结果送同级监察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需要终止聘任评审专家,或者暂停、中止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由评审专家库工作人员依据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对评审专家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请借用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可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提供:
(一)需要对采购项目实施方案、采购文件、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咨询的;
(二)需要对非本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三)其他评审或者咨询活动。
借用评审专家的单位应当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借用评审专家的用途,并对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负责。
网络终端提供评审专家,仅限于提供评审专家姓名、电话号码、职称、文化程度等信息。选择评审专家由借用单位实施。
第五十二条 已经聘任的评审专家,应当于本细则实施前与四川省财政厅补充签订《聘任协议》。否则,将不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签订《聘任协议》的评审专家名单,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川财采[2008]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