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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对象是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将运用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情况;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政府采购结果是否物有所值,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和采购项目使用人或者受益者满意度;

(四)政府采购合同各方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全面评价和抽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或抽查评价。

第八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采用扣分制评分方法。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只负责对本级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市、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本地区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原则上实行定期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8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评价。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在评价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评价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除汇总的得分外,还应当对绩效评价过程中的扣分事项进行说明,指明扣分事项所涉政府采购当事人或者参与者,分清责任主体,并作总体评价。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反映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参与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可以作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政府采购监督、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