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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执业名册)的建立、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执业名册是记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曾经或正在受聘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执业、培训、业绩、行业惩戒等信息的记录薄。

    第四条  执业名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在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fcxy.com.cn/innerestate/,以下简称系统)上,向社会公布,并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  执业名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及从事物业服务中的综合管理、经营策划、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客户服务、房屋建筑维修养护、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环卫维护、绿化维护及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专业服务人员。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聘用人)对已聘用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在系统上建立完善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业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统一纳入名册。

    专业服务人员受聘情况发生变化的,聘用人应当自解聘、新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执业名册应记载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第八条  执业名册应记载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和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年度继续教育以年度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操作案例等为主要内容。

    第九条  鼓励执业名册中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考评,提高自身服务技能。

    提倡聘用人聘用名册中的物业管理优秀专业服务人员。名册中除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外的其他专业服务人员,经考核达到一定水平的,纳入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

    第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将行业监督、激励与惩戒的有关记录按规定如实提供给市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执业名册中予以记载并公布。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记分自律制度,完善行业激励与惩戒机制。

    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记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聘请执业名册中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的,依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