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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管理专业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立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行为予以行业监督、自律记分。

第三条 专业服务人员应遵守行业服务规范, 恪守执业道德,诚实守信,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积累相当的职业经验,遵守并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协助业主、业主大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专业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专业服务人员行业自律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采取累计15分制。记分类型依据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5分、5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

第五条 本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的记分对照表(附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记分周期为当年度,可记录的累积分值为15分。年度累积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七条 专业服务人员通过成都市物业网(http://www.cdpma.cn/)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本会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

第八条 专业服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10分的,本会给予警告;满15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列入严重失职名单,同时建议行业信用监管机构给予相应的信用记分,并提请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予以记录。专业服务人员被列入严重失职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服务机构可以二年内不聘用其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