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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应当符合本指导标准。
一、人力资源配备指导标准
(一)客户服务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客户服务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30000平方米或者1人/300户;
2、参考定额人数R1=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平方米);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二)秩序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在建筑区划各出入口、监控室等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秩序维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机动人员;
2、参考定额人员数R2=[主出入口数×6+次出入口数×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3+监控室数×3]×4/3+2名机动人员;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根据建筑区划硬件配备的不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25000平方米,且应配备强电、弱电、管通等专业维养人员;
2、参考定额人数R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平方米);
3、高低压室、锅炉房、中央空调等机房的运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据实配备;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配备强电、弱电工程师各一名,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提供有效技术支持;
5、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四)环卫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环卫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非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2000平方米(公共区域),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6000平方米(公共区域);
2、参考定额人数R4=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00(平方米);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五)绿化维养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绿化维养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10000(平方米)(绿地面积);
2、参考定额人数R5=绿地面积(平方米)÷8000(平方米);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六)建筑区划物业公共服务人员配备总额:R=R1+R2+R3+R4+R5
二、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根据建筑区划规模及附属设施设备情况配备以下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
(一)维修工具、器材配备
1、基本配备:指针万用表或数字万用表、数字钳型表、兆欧表、红外线测温仪、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接地棒、临时接地线、管钳、锯弓、电锤、******钻、套装扳手、喷灯、焊机(焊钳、面罩)、三爪
2、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配备:人字梯温湿度计、线盘、玻璃胶枪、电动疏通器、机动潜水泵、皮碗、压线钳、铆枪、锉刀、平板车、安全帽、安全带、应急照明灯、防水电筒、临时电源线、电烙铁、手锤、皮老虎、管钳、施工专用标识牌
3、个人工具:电工专用工具箱
(二)办公用具、器材配备
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点钞机、电话、空调、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书柜、标识标牌、办公文具、饮水机、管理员服装
(三)公共秩序维护工具、器材配备
头盔、消防斧、防护服、安全绳、砂铲、消防桶、面罩、消防扳手等战备消防器材、双层床、衣柜、专用制服、大衣、雨衣、雨鞋、电扇、热水器、强光手电、对讲机、专用器材
(四)环卫维护器材配备
洗地机、石材打磨机、抛光机、吸尘器、塑料垃圾桶、垃圾推车、高空作业保护工具、清洁用品、服装
(五)绿化维养工具配备
剪草机、喷药机、绿篱切割机、个人绿化器具
(六)信息资源配备
具有功能网络化的办公软件、财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