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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物协〔2008〕09号
各物业服务相关企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加强对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及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04号令)、《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文件精神,为消除不必要的纠纷,准确界定行业责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物业服务相关行业称谓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称谓为“物业服务企业”:
为厘清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摆正位置,理顺关系,促进工作归位与和谐物管的构建,将“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称谓为“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物业项目管理处”统一称谓为“物业项目服务中心”、“物业项目管理处主任”统一称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二、“保安、治消、保卫员”统一称谓为“秩序维护员”: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费”的表述。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业主及使用人也沿用这种称谓。但是,由“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以往也曾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给管理服务工作造成被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将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业风险。
三、“保洁工、绿化工”分别统一称谓为“环境维护员、绿化维护员”;
随着物业服务的不断深入发展,物业服务产品的内涵和内容都得到了扩展,根据相关法规对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为准确界定行业职责,将“保洁工、绿化工”分别统一称谓为“环境维护员、绿化维护员”。
四、“维修工”统一称谓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员”;
根据相关法规对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其物业费包含的服务范围应是公共部位、场地和配套的设施设备,为准确界定服务范围,发挥客户引导作用,将“维修工”统一称谓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员”。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的内容。
五、“物业管理费”统一称谓为“物业公共服务费”;
根据相关法规,将“物业管理费”统一称谓为“物业公共服务费”。
请各物业服务企业高度重视,及时结合本指导意见在企业名称申报、信用档案建立、内部管理、岗位设置、对外宣传、订立合同等方面予以规范适用,为我市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而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