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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区管理,保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建立全市统一、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评标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区(以下简称评标区)是进行物业服务招投标开标、评标、候标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评标区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评标区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开标、评标、候标及提供相关服务能独立进行;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人员在评标区内能被有效隔离,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具备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必要配备;

    (三)具备开标、唱标、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必要设施设备;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区内能通过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评标;

    (五)具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相应设施设备;

    (六)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并实际执行。

    第四条 在我市设立评标区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单位)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设立单位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二)设立单位章程;

    (三)设立单位及评标区专职人员已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

    (四)签署的告知承诺书(附件1);

    (五)评标区信息登记表(附件2);

    (六)设立单位与评标区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应缴纳社保的凭证以及专职人员持有的物业管理相关岗位证书;

    (七)评标区具备的硬件设施设备的相关凭证;

    (八)评标区内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市评标区及设立单位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供选择。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区开展招标活动应当与设立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在招标备案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呈报。

    第七条 评标区内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评标区的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持证上岗,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件,对无证件或所佩证件与评标区不相符的,招标人、投标人有权拒绝在评标区内进行开标、评标等活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在签到时应提供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次评标专家的抽取证明;评标专家签到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专家证书的复印件;

    (三)需现场答辩的,评标区工作人员应当按抽签次序将答辨人领入现场;

    (四)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未参与评标工作的评标室;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不得离开评标室,确需离开的须征得相关监督者的书面同意,并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室;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室内通过系统独立评标并计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区向投标人当场公布评标结果后,离开评标区。

    第八条 设立单位与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次评标活动。

    第九条 设立单位应建立物业服务招投标统计报表制度,每月末将当月开标、评标活动汇总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附件3)。

    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开标、评标等全方位音像、纸质、电子档案,并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查询。

    第十条 相关单位未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评标区内进行招投标活动或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信用记减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评标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标区专职人员的培训与监督,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区专职人员执业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区的监督,并可以聘请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新闻工作者等作为物业服务招投标行风监督员,组成行风监督小组,对评标区内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评标区内招投标活动有未从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未通过系统进行评标、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格投标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停止招投标活动,予以通报批评,并在24小时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设立单位实行信用记分监督制度,满分为100分,依据其行为予以相应信用加减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备案,从备案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一)评标区未保持本规定中的基本要求;

    (二)上年度信用记分低于60分 ;

    (三)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物管[200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