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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以下简称《标准》)有关问题说明,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二、《标准》通过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等级划分,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提供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和物业服务委托事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引用《标准》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物业管理项目配置了相应的附属设施设备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管理和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应与双方当事人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一致。

    (二)《标准》在实际使用中,凡是涉及电梯、空调等共用设施设备硬件的,遵循“合同约定”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共用设施设备硬件配置情况来确定。

    特此通知。



市房管局    市质监局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