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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

一、总则
      为应对本建筑区划紧急情况,及时排危除险,保障建筑区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发挥正常作用,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便捷高效的原则,制定本紧急使用预案。
       二、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情形
      本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若发生以下紧急情形,应当立即启动本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危险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
(一)楼体外墙装饰面有脱落危险;
(二)屋面、外墙面出现严重渗漏;
(三)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有脱落危险;
(四)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围栏、铁门等有脱落危险;
(五)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等)出现坍塌;
(六)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停水;
(七)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八)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
(九)高压柜、环网柜及变压器等出现功能故障;
(十)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
(十一)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
(十二)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
      三、预案的执行机构
      预案原则上由物业服务机构执行,在没有物业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可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作为预案的执行机构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紧急维修。
      四、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报告紧急情形。
      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紧急情形时,预案的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预案。
(二)提出备案申请。
      由执行机构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备案申请
(三)首次资金拨付。
      备案通过后,维修资金按规定拨付到执行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首次拨付的资金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70%。
(四)维修工程审计。
      紧急维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资金余额拨付。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执行机构持竣工验收报告、公示情况证明材料、审计报告等必要资料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拨付余额。
      五、预案的生效与修改
      本预案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对全体业主均具约束力。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应当经过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