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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机构代收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机构)代收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机构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资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物业服务机构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资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

    二、物业服务机构代收的水费、电费,应当按照住(用)户实际耗用量和规定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量,依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水、电费,应由全体住(用)户共同分摊,并不计入物业服务机构营业成本。

    三、水、电、燃(煤)气费用由物业服务机构代收且无法单独提供水、电、燃(煤)气部门发票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所有住(用)户确认的水、电、燃(煤)气费用使用分摊表及水、电、燃(煤)气部门开具的发票复印件、收款单据等作为住(用)户的财务报销凭证,并据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物业服务机构代收的水、电、燃(煤)气等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分别核算,并按期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保留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数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以及代收协议等档案资料备查。

    特此通知。


  •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