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9828369274
各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各会员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市场,维护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抵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结合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凡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二、 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以下最低收费标准:(一)代理物业服务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含5万平方米),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不低于10000元计收;(二)代理物业服务项目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之间的(含10万平方米),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不低于13000元计收。(三)代理物业服务项目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之间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不低于16000元计收。(四)代理物业服务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不低于20000元计收。
三、 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低于本指导意见中最低收费标准承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的,本会将提请主管部门以不良行为予以信用记录;同时,在成都物业网(www.cdpma.com)上予以曝光并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