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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
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企业传导给下游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矛盾,规范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创新工作机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因天然气上游供气价格(含天然气出厂价、管输费等)调整而形成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变化需对达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是指达州市城区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用户生活用气以及国家规定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的用气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是指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供气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包括价格调增和价格调减。
第五条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供气价格联动的公式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前销售价格±〔供气价格单位不含税调价金额/(1-输差率)〕×〔1+资金利息率〕×〔1+增值税率×(1+增值税附加率)〕,其中:输差率按省定标准8%计算,增值税及附加按实计算。资金利息率按调价时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六条 天然气上游供气价格上涨后政府未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发放专项货币补贴或补贴不足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上调价格的申请和方案。
天然气上游供气价格下降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下调,由达州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直接拟制价格调整方案。
第七条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办法施行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凡属顺价调整,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其它程序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进行,可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情况。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调价申请后,在完成价格测算、成本监审等工作基础上,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形成决策建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