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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达川区发改局、住建局,经开区经发局、住建分局,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的规定,在开展用水调查、筛选、成本监审和听证的基础上,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定,决定建立达州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价格体系。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达市府定字〔2016〕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达州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实施范围。达州市城区通过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管网供水的城镇(乡)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各级水量。居民阶梯水量设置三级,第一级水量15立方米/户·月以下(含);第二级水量16-25立方米/户·月;第三级水量为超过25立方米/户·月的用水量部分。
(三)各级水价。三级水价按1﹕1.5﹕3的比价制定。第一级水价按现行1.46元/立方米执行,第二级水价按2.19元/立方米执行,第三级水价按4.38元/立方米执行。
(四)计费周期:机械表以两个月为计费周期,智能表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五)计费方式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水费计算公式为:
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
(六)居民生活“合表”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办公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水价格按“与居民阶梯第一级水价1:1.2的比价”制定,即按1.752元/立方米执行。
(七)低收入群体居民生活用水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其用水价格仍按1.16元/立方米执行。
(八)配套措施
1.加快“户表”改造。为鼓励“合表”用户加快“户表”改造,2016年3月31日前对“合表”用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不执行加价措施;从2016年4月1日起“合表”用户的生活用水价格按1.752元/立方米执行。
2.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实行阶梯水价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对阶梯水价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加强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执行到位。
二、完善供水价格体系
(一)简化城市供水价格类别,非居民生活用水(含污水处理费)实行同价。
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的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类别由现行“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生产经营用水、特种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将“行政事业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类别,并实行同价。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4号)精神,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放开后,由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水资源状况、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等因素确定供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95元/立方米。
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范围划分详见附件。
(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实行价外代征。
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务厅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精神,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08元/立方米,特种用水0.2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09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由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城市供水价格外代征。
(三)居民生活用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仍按0.09元/立方米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按供水价格的8%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建立达州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完善供水价格体系涉及面广,各地发改、住建等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同时,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搞好价格公示,提升服务质量,执行好供水价格政策,确保价格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范围划分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5日
附件
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范围划分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四川省人大城建环资保护委、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24号)的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基本范围划分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
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城市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
二、特种行业用水
指茶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高尔夫球场、休闲会所、桑拿、浴(足)室、美容、美发、游泳池、酿酒、饮料、饮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洗车等用水。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
凡在上述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界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用水,均列入非居民生活用水范围。
通川区、达川区发改局、住建局,经开区经发局、住建分局,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的规定,在开展用水调查、筛选、成本监审和听证的基础上,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定,决定建立达州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价格体系。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达市府定字〔2016〕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达州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实施范围。达州市城区通过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管网供水的城镇(乡)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各级水量。居民阶梯水量设置三级,第一级水量15立方米/户·月以下(含);第二级水量16-25立方米/户·月;第三级水量为超过25立方米/户·月的用水量部分。
(三)各级水价。三级水价按1﹕1.5﹕3的比价制定。第一级水价按现行1.46元/立方米执行,第二级水价按2.19元/立方米执行,第三级水价按4.38元/立方米执行。
(四)计费周期:机械表以两个月为计费周期,智能表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五)计费方式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水费计算公式为:
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
(六)居民生活“合表”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办公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水价格按“与居民阶梯第一级水价1:1.2的比价”制定,即按1.752元/立方米执行。
(七)低收入群体居民生活用水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其用水价格仍按1.16元/立方米执行。
(八)配套措施
1.加快“户表”改造。为鼓励“合表”用户加快“户表”改造,2016年3月31日前对“合表”用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不执行加价措施;从2016年4月1日起“合表”用户的生活用水价格按1.752元/立方米执行。
2.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实行阶梯水价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对阶梯水价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加强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执行到位。
二、完善供水价格体系
(一)简化城市供水价格类别,非居民生活用水(含污水处理费)实行同价。
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的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类别由现行“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生产经营用水、特种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将“行政事业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类别,并实行同价。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4号)精神,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放开后,由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水资源状况、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等因素确定供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95元/立方米。
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范围划分详见附件。
(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实行价外代征。
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务厅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精神,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08元/立方米,特种用水0.2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09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由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城市供水价格外代征。
(三)居民生活用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仍按0.09元/立方米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按供水价格的8%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建立达州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完善供水价格体系涉及面广,各地发改、住建等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同时,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搞好价格公示,提升服务质量,执行好供水价格政策,确保价格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范围划分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5日
附件
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范围划分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四川省人大城建环资保护委、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24号)的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基本范围划分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
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城市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
二、特种行业用水
指茶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高尔夫球场、休闲会所、桑拿、浴(足)室、美容、美发、游泳池、酿酒、饮料、饮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洗车等用水。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
凡在上述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界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用水,均列入非居民生活用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