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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有效解决城市“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设施经营者和车主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1号)精神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结合达州市城区(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实际,特制定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和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修建的停车设施;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区、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设施对外开放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非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的配套停车设施、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设施等〕和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理位置、停车场设施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以及合理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等要求,合理制定室内、室外和道路临时停放三种类型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及价区划分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交优先发展与公共资源利用,根据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将达州市城区路内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划分为两个价区。
一价区:(1)通川区朝阳路职业高中学校路口--小红旗桥路口—达巴路口—通川北路铁旅宾馆路口—张家湾二马路口—二马路滩头街路口以内的区域。
(2)达川区华蜀北路—三里坪人行天桥—京都广场—达县妇幼保健院—华夏康年酒店—省煤田地质局137队—达司驾校—陆军医院—中侨花园—仙鹤路口以内的区域。
除一价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二价区。
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详见附件)。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分别采用计时、按天或包
月三种计费方式。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采用包月形式收取停车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应在按天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六、停车设施免收服务费范围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
(二)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车辆;
(四)道路内临时占道停车夜间9点至次日上午7点;
(五)入场不足15分钟的机动车辆;
(六)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机动车辆。
七、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三)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