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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南充市物业管理企业与从业人员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与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协会提倡诚信、和谐、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作为行业规范。

第三条 协会号召本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己任,真诚热情服务,积极为社会稳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行业规范。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行业规范

第五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四川省和南充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范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约保质保量服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家园”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本作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级与指导价格确定物管费用标准,不得恶意低价、压价、恶性竞争方式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等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协会提倡通过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来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鼓励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和相互学习,对物业项目应当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反对不当手段对物业项目进行争夺。

第十条 依法被解出物业管理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阻挠业主大会、业委会和新聘物管企业进驻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价格管理部门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公示服务内容,公开收费标准,规范收取物管费用,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乱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热情、真诚接待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应主动、积极协调解决;对非物业管理责任的,报相关部门,同时也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提倡企业间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反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和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夺人才。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自觉遵守协会共同作出的有关行业发展、共同利益和责任的决定与工作要求,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协会积极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企业的侵害行为;各企业应当团结一致,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协会的工作要求,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行业发展责任,反对各行其是,反对无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行业规范

第十七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协会坚决抵制企业和员工借用、冒用、盗用各类证书。

从业人员应当作装整齐,举止端庄,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学习物业管理有关专业知识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树立爱岗敬业、诚实热情、公正合理、服务业主、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物业管理职业岗位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恪守尽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协会坚决反对从业人员盗卖企业商业秘密图谋私利和其它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服务业主、服务社会的意识,努力建设文明、和谐物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物业管理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恶意竞争、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低价的;

2、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规定移交,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3、物业管理企业不讲诚信,损害行业和业主利益等行为的;

协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公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一年内投标资格,降低直至取消资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协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和向业主公开道歉,或予以公开曝光批评。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违反第十七条的,给予企业通报批评,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在全行业内通报,建议企业不予录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