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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建设单位、专户管理银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实施办法》(南府办函[2009]24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现将南充市市辖三区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及办法通知如下:
一、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一)商品房(集资房)
2010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40元/㎡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按30元/㎡缴存。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20元/㎡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按15元/㎡缴存。
2000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非住宅按售房款总额3%缴存,住宅按售房款总额2%缴存。
集资房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收齐业主应交维修资金,并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对后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拆迁安置房
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售后公有住房
2010年1月1日起,售后公有住房按配备电梯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30%、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20%的标准提取维修资金,出售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购房人应按购房款的2%缴存首次维修资金。2010年1月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在办理产权时由单位按售房款的20%缴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缴存维修资金事项。
(四)存量房
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在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买房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原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前,当事人应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维修资金缴存原始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维修资金转让协议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业主分户账更名手续。
二、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办法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登记,提供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填写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登记表、领取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等资料。
(二)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必须缴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凭开发建设单位开出的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自行到南充市商业银行在市辖三区指定的储蓄网点缴存,并妥善保存商业银行出具的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过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缴款属实后,购房人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
(三)在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购房业主分户清册资料,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对房屋维修资金缴存情况,未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垫交至专户管理银行,待房屋出售时由购房人如数缴给开发建设单位。
(四)对2010年1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已代收购房人维修资金的,应持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购房业主缴存维修资金清册在2010年3月31日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出具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凭通知将已收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五)对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的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欠交或实行抵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2010年5月1日前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维修资金缴存清册、维修资金缴款原始凭证与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核对,并限期将所欠维修资金缴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