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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提高全行业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活动,共建平安、稳定、和谐的物业服务环境和业主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充分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促进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自律公约。
本公约对本行业全体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一、规范服务,共树行业新形象
1.自觉遵守物业服务公示制度,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公示服务项目、公示收费标准、公示服务及监督电话。
2.自觉遵守行业规范,提倡规范着装、挂牌上岗、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服务。
3.自觉遵守收费文件规定,若按照市场协商议价,须依法依规,不得有乱收费和霸王收费行为。
二、互帮互助,提倡行业新协作
1.提倡同行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2.提倡行业开展经常性经验交流,经协会秘书处组织,省、市物业管理先进物业服务项目单位应为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现场学习提供方便。
3.提倡联动破解行业难题,对行业面对的物业服务合同谈判处于不公平地位、劳动用工处于高风险状况、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严重、配套设施不完善和遗留问题转嫁物业服务企业等行业难题,行业协会若依法采取行动,物业服务企业应联动响应,依法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4.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入场时应按有关规定移交,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费,并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费提供方便。
三、公平竞争,共育市场新环境
1.禁止恶性竞争,自觉遵守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参与前期物业服务投标活动的,依法不对招标人做免(减)收空置房(未交付房)的物业服务费、额外承担开发企业应承担的责任等实质影响物业服务收费和加大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承诺。
2.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到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基层房管部门核实业主委员会是否备案,其选聘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若业主委员会未采取依法选聘程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独与业主委员会洽谈物业招选事宜。原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合同续聘、调费期间,业主委员会尚未依法依规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介入谈判。
3.自觉遵守商业操守,不得向业主委员会采用贿赂手段如送礼、送现金、承诺回报和免收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业主委员会收取保证金、限定低于成本价的物业服务价格招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与。
5.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业主委员会依法组织的投标活动,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和原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成本有争议的,由协会指派3-5名专家测算后裁定。
四、加强自律,自觉接受新监督
1.自觉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2.违反本自律公约的,自觉接受以下处理:
(1)接受协会通报批评;
(2)接受协会报主管部门扣信用分每次20分;
(3)接受协会报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责令违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决定;
(4)接受协会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出的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取消资质的决定;
(5)接受协会报主管部门依法做出限制投标的决定。
本自律公约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非会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规定,任何会员单位有权提请协会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南充市物业管理协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