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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学习宣传好《条例》精神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要求上来。市司法局要将学习《条例》列入年度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为《条例》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健全物业管理政策体系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抓紧起草和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完善物业管理政策体系。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对我市过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条例》的规定为准,凡与《条例》有抵触的,要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修订完善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业主大会备案、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物业服务人员培训等相关规定。
三、明确职责,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一)细化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尽快建立物业管理队伍,加强辖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要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内容。市司法局要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疏导、调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纠纷。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法受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查处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城乡规划局要按规定配置包括车库(车位)、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等在内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查处擅自改变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的行为。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牙盾和纠纷,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供水供电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召集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三)落实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对我市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教育培训等政策,要全面落实到位。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