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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信用记分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90(含90分)以上120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奖劢的,每项加20分。

(二)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彰、奖励的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

(三)获得市房地产管理局表彰、奖励的和省政府其他部门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获得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四)获得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和市政府其他部门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获得县级政府其他部门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

第十条  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1.物业企业资质日常监督检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来企业)于资质证书或备案证颁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30日接受企业注册地或备案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资质监督检查,逾期3个月未办理的,扣信用分5分,逾期6个月未办理的,扣信用分10分,逾期9个月未办理的,扣信用分15分,逾期1年未办理的,扣信用分20分。

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申报管理的所有物业项目,凡不实申报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

各地房管部门负责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抽查其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扣15分。

2.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到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备案、不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扣15分并将信用情况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资质颁发所在地的房管部门。

3.物业服务人员配备管理。物业管理师配置原则性要求:一级企业不低于3名,二级企业不低于2名,三级企业不低于1名,外来备案企业不少于1名。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应配备1名项目经理。物业企业管理电梯、自动报警消防系统项目的,应按要求取得管理人员证书。配置达不到要求的,每少1名扣5分。

(二)物业服务经营行为

1.物业服务公示管理。房屋销售阶段应提示建设单位公示下列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3)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小区应当公示下列内容:(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项目经理、秩序维护、工程维护、环境维护、绿化维护主管的照片、姓名、岗位;(3)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4)(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禁止事项及申报程序;(5)服务或报修电话、投诉电话。对不公示或不按要求公示的,扣10分。

2.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未按有关规定擅自采取协议方式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对3万平方米以上的前期物业项目未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对恶意串通、围标、低价竞标、低于成本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的。扣15分。

3.物业服务业绩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每个项目扣5分。

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和资料移交工作,未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不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档案、物业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责令限期移交,扣10分。

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个物业小区应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违反规定、约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扣10分。

6.物业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小区安全防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物业小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扣5-20分。

7.物业服务退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3、54条规定办理,不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小区或者停止物业服务,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扣15分。

8.物业服务纠纷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投诉事项,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可归责物业企业责任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未整改的,扣15分。

9.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加强装修巡查,建立装修管理服务档案。不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管理职责,未建立装修管理服务档案的,对违规装修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扣10分。

10.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业主、使用人有谩骂、中伤、围攻、殴打或限制出入等损害人格、人身合法权益行为的,经派出所认定,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扣10分。

11.物业服务企业不落实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引起不良后果的,扣10分。

12.对信用及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不配合,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有关报表,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15分。

13.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扣10分。

14.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催收有关费用的,扣10分。

15.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分别扣15、10、5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资质核定、监督检查等业务办理提供时完成数据录入;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登录“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录入变更信息。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报加分。

(三)警示信息: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建立警示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确认后,于每季度首月的上旬汇总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每季度汇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经公示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每季或半年通过局网公布信用信息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在局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市房管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

第四章  信用信息档案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企业: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作重点监管。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四)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其资质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信用记分低于70分以下的企业建立约谈制度,连续两个年度信用记分低于70分的,应当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信用记分低于60分的企业,二级以上的企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三级或暂定三级资质企业撤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记分纳入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的资信部分中列“企业信用”项,分值10分。企业信用得分120分(含120分)以上的记10分,90分(含90分)以上至120分以下的记8分,80分(含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记6分,70分(含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记4分,70分以下的记0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效期结束。

(二)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受到的奖励、表彰的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两年。

(三)警示信息,具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