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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高新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
政府指导价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自发改发〔2016〕405号
高新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经贸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发改〔2014〕167号)。为规范有关物业服务收费, 现就我市高新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按照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自规建住发﹝2016﹞130号)文件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指导价规定的标准内,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住宅在装修期间,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并在所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装修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费,配备电梯的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费用按建筑面积计取,清运费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具体清运费用在指导价范围内,由双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五、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价格公开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物业行业的指导,完善服务标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发改部门要切实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合理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本通知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