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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改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停车场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场点分类
根据《四川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自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分为:露天专业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属建设方所有的露天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按照相应停车场类别管理。
二、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管理要求
(一)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原则和权限。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单位(部门)停车场点和汇东高新区所属停车场点的收费管理工作。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点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履行收费管理职责时,必须严格把关,在审批具体标准时,应完善审批程序和手续。停车场点经营者在申报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专业停车场应提供的资料:
(1)停车场点经营者的书面申请;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自贡市停车场证》;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满足停车场要求的设施设备证明资料。
2、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提供的资料:
(1)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经营者的书面申请;
(2)获得临时停车场点经营权的有效文书;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自贡市停车场证》;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计时收费系统证明资料。
(三)严格执行城区临时停车场点收费管理规定。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临时停车点收费的审批要严格执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区临时停车场点设置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函[2007]3号)和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自贡市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自城管发[2007]15号)等文件规定,对违规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或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严格医院停车场收费的审批和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自贡市医疗机构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停车时长在四十分钟内(含)不得收费。
(五)对执行公务的消防、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及持有残疾人士驾驶证件的残疾人士驾驶车辆,各类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或发改部门核定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点须免收临时停车服务费。
(六)加强对停车场点收费公示工作。 机动车停车场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制作统一的公示牌,收费公示牌应载明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在停车场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牌规格见附件三)。
(七)停车场收费须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票据。
三、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
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详见附件一),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性收费标准内制定或调整停车场点的具体收费标准。各类专业停车场,车主需包月停放的,包月费用由双方合同约定。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收费时段为早上8时至晚上21时,其余时段不得收费。对晚间18时后停入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车辆,在告知车主收费政策情况下,可按收费标准,预收到截止收费时段的停车服务费。
住宅小区按照规划设置的专业停车场,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停车场车位临停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一),对小区业主应采用包月形式出租车位,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室内专业停车场车位月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280元/月·车位,室外露天专业停车场车位月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月·车位,具体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停车场经营者收取临时停车费或车位租金后,不得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实行有偿停放的包月停放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月?车位,临停收费标准暂按普通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收费标准应征得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两县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四、扩大差别化收费范围
为提高城区拥堵路段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利用率,合理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结合前期开展临时占道差别化收费试点的情况,扩大临时占道差别化收费范围,在城区主要街道的临时停车场点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差别化收费临时停车场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实行差别化收费的街道有:高新区:汇东路东段、汇兴路、春华路;自井区:东方广场、五星街、同兴路;大安区:人民路;贡井区:青杠林路。
五、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停车场点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停车场点收费管理规定,履行收费报批手续。对擅自收取停车费用,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机动车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停车场点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违反规定的停车场点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三年。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