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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共17个条文,《民法典》关于业主的权利到底规定了哪些内容呢?且详看此文。

一、成员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成员权”属于法考重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业主的投票权作了新增和修改的规定,具体如下:

【解读】

①【参与表决人数】对于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都需要“双2/3”参与表决;

②【投票通过数】对于一般事项,需要参与表决人数的“双1/2”同意,即最终需要“1/3以上”通过,比之前《物权法》的规定,降低了票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业主的自治;

③【投票通过数】对于特殊事项,需要参与表决人数的“双3/4”同意,即最终需要“1/2以上”通过,比之前《物权法》的规定,降低了票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业主的自治;

二、新增:公维基金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新增公维基金的适用范围和用途,具体如下:

三、新增:紧急情况下,公维基金的申请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四、新增: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所得的收益,扣除成本后,归业主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五、新增:业主的投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