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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所),临港区国土房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专户管理银行:
为了加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确保维修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归集到位,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直接进入维修资金专户
(一)购房人交存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可直接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也可在集中交房时由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到交房现场收取,专户管理银行应出具缴款凭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交房手续前,须到房管(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明确维修资金交存事宜,提供实测报告、楼盘表、购房业主分户清册等资料,领取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交存通知单,并负责书面通知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相关事宜。
(三)购房人在办理接房手续时,必须持《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将维修资金交存到指定的银行维修资金专户,由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为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收取的维修资金相关款额及时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滞留、挪用。
(四)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维修资金缴款凭证交付房屋,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购房人及时交存维修资金。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房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未交存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总登记手续。
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挪用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已代收取的维修资金应立即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滞留、挪用。否则将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