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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资阳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道路运输及场地管理,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资阳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等的道路运输及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资阳城市规划区内运载建筑垃圾、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凡在资阳城市规划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建筑垃圾和散装货物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封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三、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硬化并清洁进出口道路,冲洗进出车辆,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点和机动车停车场(点),必须在进出口处硬化路面和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专人负责清洗进出车辆,确保车辆上路行驶不污染城市道路。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如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未硬化、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及照明设备的建设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点和机动车停车场(点)车辆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在城区交通高峰时段:早上8:00至9:00,中午11:30至12:30,14:00至15:00和17:30至18:30四个时段,违规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运输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