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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乐山房发「2006」20号
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统一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现就统一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签定有关维修资金缴交约定。收缴额按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即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
二、 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
专项维修基金遵循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监管使用的原则。
2006年3月1日后竣工的小区,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产权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缴存凭证;对原来没有收取住房维修资金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提出收取的标准,业主委员会收齐后存入专户银行;对过去已收取在开发企业、物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统一转入专户管理银行。专项维修基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
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行是:
中国银行乐山分行
开户名:乐山市财政局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账号:77232658091001
乐山市商业银行市中区支行
开户名:乐山市财政局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账号:1711030101301000737038
建设银行乐山分行城北支行
开户名:乐山市财政局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帐号:51001698708051500852
三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计划、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到物业管理企业帐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
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 用于房屋主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
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 用于二户或二户以上的房屋主体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