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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通过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借鉴参考周边地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的收费标准,制定了市中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已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式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乐山市市中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附后)。乐山市市中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按照《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5〕34号)文件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不同物业项目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设备条件,按照对应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载明的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公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相关等级标准。
八、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0日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中区发改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