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9828369274

惠民服务
国家法规
四川省法规
成都市法规
地市州法规
小区惠民服务
联系我们
  • 联系人:刘志坚
  • 联系电话:19828369274 微信同号
  • 服务中心地址:中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校内(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2号)
  • 服务中心创新治理试点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博雅新城A区党群服务中心
  • 服务中心驻大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文化中心401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惠民服务 > 地市州法规 > 内江市

【内江市】《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和《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为改善自己的环境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内江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并具体负责两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中区、东兴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消防、城管、环保和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下同)应当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备案,如辖区内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街道及社区申报登记备案,也可直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后发生对装修人投诉的,由备案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街道及社区责令督促装修人限期整改,对装修人拒不进行整改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的,投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对住宅装饰装修负有协管和纠正违规行为的职责。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建申请表;
  (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原件;
  (三)房屋产权证书或业主同意使用人装修的协议;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五)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六)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
  (七)白蚁防治合同。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其他设施。
  本条所列(一)(二)项行为,应当经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五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传运与处置及材料进出和堆放;
  (五)房屋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签定的服务协议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服务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物业服务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对装饰装修现场检查、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单位,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