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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专家册》专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局(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册》专家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咨询、评标、考评、评审、服务与费用评估、指导物业纠纷化解和业主大会成立等工作机制,现就加强《物业管理专家册》专家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专家的职责
(一)参与物业服务咨询;
(二)参与指导物业纠纷化解和业主大会成立;
(三)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
(四)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的考评;
(五)参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评估;
(六)参与物业管理行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七)参与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物业管理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受委托的项目工作有知情权;
(三)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可优先获得物业管理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五)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六)参加物业管理相关的物业服务咨询、评标、考评、评审、服务与费用评估、指导物业纠纷化解和业主大会成立及技术交流等活动;
(七)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册;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物业管理专家的义务
(一)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认真负责完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职业道德,保守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不得私自收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在所参与工作结束前,不得私下与有关利害关系人接触;
(四)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发现物业管理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专家册管理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或记录:
1、已接受工作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不能按规定正确回答、拒绝解答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者质疑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解除聘任,收回专家聘书,并予以公告:
1、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专家之间私下达成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4、以专家册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5、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工作三次以上的;
7、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8、泄露在参与项目任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9、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成员资格的;
10、审查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
11、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和信用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相关要求
(一)《遂宁市物业管理专家册》专家在参与物业管理评标、考评、评审、服务与费用评估、指导物业纠纷化解和业主大会成立的过程中须认真执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执业道德,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责任。
(三)严格遵循回避和保密的原则,对专家会议、业务活动过程保密,不得透露有关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故意损害其他物业管理机构(企业)的利益和名誉。
(四)不断加强物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