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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一)从2017年4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新开发和分期开发的项目在售房时,开发企业不再代收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税务部门委托除外)等费用,维修资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由购房人自行到指定银行办理交存手续;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企业在办理首次登记前到指定银行交存。
(二)已办理首次登记且享受《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优惠政策的项目,需在2017年7月30日前到市房地产管理处资金监管科核算并交存维修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程序
(一)采集项目信息。在办理商品房规划核实时,开发企业持房屋面积实际测绘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到市房地产管理处资金监管科采集项目信息。
(二)打印交存通知书。购房人、开发企业在交存维修资金前到市房地产管理处资金监管科打印《广元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广元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通知书》。
(三)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开发企业持交存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到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43个分支机构任一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
(四)换取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购房人、开发企业凭维修资金交存回单到市房地产管理处资金监管科换取《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
(一)开发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前,购房人转让、退还所购房屋并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交存维修资金由开发企业退还,待房屋出售后,维修资金转由新购房人承担,同时新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地产管理处资金监管科进行维修资金过户。
(二)开发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已销售的,在合同备案前,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到市房地产管理处资金监管科进行维修资金过户。
四、明确工作职责
(一)购房人在办理收房手续前,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开发项目在办理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企业交存,房屋出售时转由购房人承担。
(二)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是要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网点均可提供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并将维修资金归集到指定账户。二是指定专人负责维修资金结算业务、系统维护和网络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资金交存业务的正常运行。三是应在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维修资金对账单送至市房地产管理处,若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银行应及时复核。四是由于柜台经办人员操作失误延迟入账等造成的损失,应及时向交款人解释并作出妥善处理,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市房地产管理处资金监管科负责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应确保账目清楚、资金安全、查询方便,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维护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