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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市旌发改物价[2016]2号
市区(含经开区)各物业服务公司: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精神,特对《德阳市区保障性等住房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德市旌发改物价[2015]17号)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德市旌发改物价〔2015〕17号规定“德阳市区(含经开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由旌阳区发改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现根据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规定,房改房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等未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德市旌发改物价〔2015〕17号其余内容不变。
三、请各物业服务公司严格按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相关收费价格。并做好价格公示,接受发改、住建部门的监督。
2016 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