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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经结合德阳市市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通过认真研究,现将德阳市区范围内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德阳市区范围内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整后的交存标准:
1、未安装有电梯的商品房住宅: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签定的所购房屋预测绘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德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换算后的金额取整,最小单位为元。
2、安装有电梯的商品房住宅: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签定的所购房屋预测绘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德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换算后的金额取整,最小单位为元。
3、住宅、住宅小区内未安装有电梯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未安装有电梯的非住宅: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签定的所购房屋预测绘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德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换算后的金额取整,最小单位为元。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除外。
4、住宅、住宅小区内安装有电梯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安装有电梯的非住宅: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签定的所购房屋预测绘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德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换算后的金额取整,最小单位为元。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除外。
5、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未安装有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德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安装有电梯的为德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
二、德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德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德阳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站每年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对外发布。一个建筑区划执行一个标准,均按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年德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标准执行。
三、2009年10月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按原标准(购房款的2%)交存。
四、凡是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本通知调整的新标准交存。2009年10月1日之后,按原交存标准(购房款的2%)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照本通知调整后的新标准,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将原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调整。
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仍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缴存和管理方式保持不变。请遵照调整后的市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