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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住规建发〔2014〕304号
各县(区)住建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新建商品房承购人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证(以下简称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承购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及用于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维修资金是指承购人在房屋交付时,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购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的税收和办理两证应缴纳的相关费用。自2014年12月1日起,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范围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由承购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和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一律纳入监管范围。
二、监管原则
纳入监督管理的维修资金和用于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监管单位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全市维修资金和用于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攀枝花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承担。
四、监管方式及内容
(一)监管银行的确定
监管机构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维修资金和用于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的归集和划转均通过该监管账户办理。
(二)维修资金和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的归集
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购人自行到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和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内容,承购人应当在接收房屋时将维修资金和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全部缴存至监管账户,承购人未将资金缴纳至监管账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承购人持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通知单自行到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银行将资金缴存至监管账户(缴款通知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及门牌号、承购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建筑面积、监管银行账户名称、缴款金额等内容)。承购人缴款后,应当及时将缴款凭证交予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核实缴款金额无误后办理交房手续。
(三)开发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和用于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的管理
开发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和用于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代收资金缴存至监管账户,并向监管机构提交缴款明细。
(四)缴存资金的划转
缴存至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权证时,由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划转申请,同时应当提供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国土部门的核实意见,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监管银行及时将监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维修资金专户和用于办理两证税费的缴纳。
(五)维修资金和用于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的监管信息的公示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发企业应当在预(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六)监管的终止
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房屋初始产权登记和办理完已售房屋分户产权后,资金监管终止。
五、监督检查
监管机构、税务部门、国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资金和用于办理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的缴存和划转情况,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责任
(一)开发企业未向房屋承购人公示监管账户信息及不按规定缴存、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以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查处。
(二)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