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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自业主委员会成立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绵阳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准备所需备案材料。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的应说明原因并补齐后受理。
二、查验 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对下述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查验: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等召开的议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会议纪要。
3、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
4、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
5、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及决议。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7、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公示公告。
三、备案 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绵阳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见附件),如不符合要求,应书面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退回。